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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上传日期:2019年3月20日  浏览次数:1681

  公司与B公司存在业务关系,2012年度、2013年度发生质量问题,经协商后A公司在2013年4月份共计赔偿B公司一千万,并在4月份记营业外支出。请问此支出能否都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还是2012年度、2013年度分开扣除?此项扣除是否需要到税务局专项备案?  问题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支付款项的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金在实际支付的2013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在税前列支时,应附有该赔偿事项的相关书证,如支付凭证、赔偿协议或权威部门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目前没有规定要求赔偿支出税前列支时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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