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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单位分立及业务移交中会计档案的处置
上传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浏览次数:134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解读】本条对单位分立和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等两种情况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的处置分别作出了规定。

  1.单位分立后会计档案的管理

  (1)原单位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2)原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由分立各方协商后指定其中一方代管。对于可能存在分立形成的几家单位均不想保管或均想保管会计档案,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可交由上级机关或上级单位保管;暂无去处的档案,应移交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2.业务移交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的管理

  业务移交,是指原单位经营的某一项或多项业务整体划转或移交到另一单位。业务移交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或业务移交中未结清事项涉及的会计档案的管理

  未结清事项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并由业务相关方或承接业务单位保存。暂无去处的档案,应移交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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