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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上传日期:2024年6月28日  浏览次数:560

  纳税人的主要义务可以分为依法纳税的义务、接受管理的义务、接受检查的义务、提供信息的义务等。

  一、依法纳税的义务

  1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为特殊公民,逃避依法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二是纳税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因此,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均应该了解自己在纳税方面负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国家对拒不缴税或者逃避纳税者,依法给予强制征收或进行法律制裁。如某人违反税法,不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就要受到税法规定的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等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税务博览」

  宪法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早已成为各国的通例。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其中就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也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各国宪法对纳税义务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意大利宪法(1947年)第53条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希腊宪法(1975年)第4条规定:"希腊公民无例外地按其收入分担公共开支。"日本宪法(1946年)第30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同时,许多国家的宪法还规定,除法律有例外规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纳税义务,也不得任意增设或变更纳税义务。

  2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按时缴纳税收及滞纳金的义务,是指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等在规定的限期内上缴国库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3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实例解说」

  某企业财务人员2001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07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从本案分析,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依法实行代扣、代收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零星分散税款的源泉控管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利于简化征税手续,方便纳税人缴税,减少税款流失。为此,《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3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还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另外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4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由于关联企业存在特定关系,有些纳税人利用这种关联关系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因此,各国税法都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对关联企业的认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进一步对关联企业进行了解释,该规程第四条规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接受管理的义务

  纳税人接受管理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设置账簿、保管凭证、纳税申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等。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在各类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

  (1)设立登记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并附送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填毕表格后,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停业申请(注明停业理由和停业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15日内或迁出前,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持填写完整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税务登记受理环节,办理以下手续:持《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办理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清缴税款;并提交以下资料: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例解说」

  某从事服装经营的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于2001年8月停业,并将厂房转让给他人。10月份,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找到原私营企业经理A,令其5天之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对A处以1800元的罚款。A认为自己不营业了,注销登记与否没有多大关系,并认为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是违法的,因此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请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复议后维持了原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6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60条还规定了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A没有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是合法的。

  纳税人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是只有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时,税务机关才能处以罚款。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既是纳税人记载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加强核算分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承担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还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凭证多种多样,如购买货物时取得的发票,对外支付款项时所取得的收据,出差的飞机票、火车票、入库单、出库单、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以这些凭证作为依据,把它们按照会计制度一笔一笔记录在账册或簿籍当中,就形成了企业的账簿。纳税人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税收征管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也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律手续,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额、开具完税凭证、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还是征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所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另外还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另外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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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

  日本为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建立了蓝色申报制度。蓝色申报(Blue Return)是指获得税务署长的许可后,使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的申报。

  蓝色申报制度,是为巩固和完善申报纳税制度,根据"肖普劝告书"引进的一项制度。为鼓励在健全账簿文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对置备完备账簿文书的纳税人许可运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申报,并且给予蓝色申报者种种优惠。

  给予蓝色申报的优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蓝色申报者的申报进行更正时,不得进行推定课税,须调查该申报者的账簿文书,且只有在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所得金额的结算确有错误时,方可进行更正。而且,在更正通知书中,应附记更正的理由。第二,享受蓝色申报特别扣除制度的优惠。第三,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及税收特别措施法的多数规定,只适用于蓝色申报。第四,即使对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一般申报)都适用的措施,也往往给予蓝色申报者以更多的利益(如专业从业者扣除的金额)。给予优惠的结果,使蓝色申报制度得到了普及(个人事业所得约50%实行了蓝色申报,法人中约98%实行了蓝色申报)。蓝色申报制度对日本申报纳税制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便于税务机关监控应税收入的电子装置。税控装置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具有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作用。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利于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所以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在这方面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同时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检查的义务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预防、发现、处理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维护税法尊严,营造公正有序税收环境的基本手段。所以,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得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实例解说」

  阻挠税务检查要负法律责任

  近日,某县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偷税行为,遂要求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但该企业以种种借口为由,拒绝税务机关进行复制,对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5000元的处罚。接到处罚决定后,企业老板十分后悔,没想到这么一个举动,却让企业受到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觉得实在不值。

  《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5条还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提供信息的义务

  1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税务博览」

  美国税收法典规定,为了核实纳税申报书,补充纳税申报书的内容,确定和征收应纳税款,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可以传唤保存记录的第三者,要求提供在传唤令中指明的人的经营交易记录。保存记录的第三者,是指银行或其他储蓄机构;消费者报告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提供贷款的人;经纪人、律师或会计师。英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检查官可以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银行在注明的期限内提交某一年度内通过银行支付的尚未扣缴所得税的全部存款利息报表,提供信息收款人的姓名和住址,注明利息的数额。税务专员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任何人从英国证券获得收益的资料。俄罗斯联邦税收基本法规定,银行、信用社和其他企业有义务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的资料。澳大利亚所得税法典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从现金交易者、金融机构、律师公司或其他个人那里获得与纳税人纳税情况相关资料。印度所得税法规定,税务官员可以要求任何人包括银行官员提供有关的资料,或提供加以核实的银行账户和有关事项的报告。

  2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是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依据,法律对此规定了纳税人报送备案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及时报告相关涉税情况的义务

  为了保障税收能够完全地征收入库,《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了纳税人包括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义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大额财产处分报告的义务、积极行使债权、合法转让财产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等方面的义务。

  (1)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税收征管法》第48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大额财产处分报告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49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为了保障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6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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